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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中山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22-01-24 点击量:8,672

中山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创新为老服务方式,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规范操作、精准发放、高效便民。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纳入高龄老人津贴保障范围。

  第四条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标准由市民政局制定公布。市民政局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物价等因素适时调整标准,经广泛征求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辖区经济发展情况,自行提高发放标准和拓宽领取津贴对象年龄范围。

  第六条 高龄老人津贴由市镇财政负担。市负担部分由市民政局通过“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按不高于市级津贴标准的40%进行资金分配,火炬统筹区、翠亨统筹区、五桂山街道按我市财政体制有关专项补助政策执行。

  第七条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高龄老人津贴管理系统;市公安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依法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协助市民政局开展老年人信息查询核实比对等工作,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业务提供支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部门是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管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工作,保障高龄老人津贴及时、准确发放。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


  第二章 津贴发放程序

  第八条 高龄老人津贴由政府部门通过数据交互共享获取老年人信息。户籍老年人年满80周岁前1个月通过“粤省事”小程序或者直接向村(居)委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个人信息并提交领取津贴的银行账号。

  年满80周岁前已确认个人信息并提交银行账号的老年人,从其年满80周岁当月起发放高龄老人津贴。

  年满80周岁后确认个人信息并提供银行账号的老年人,从其确认个人信息并提交银行账号的当月起发放高龄老人津贴。

  第九条 老年人年龄、户籍身份信息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为准。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前1个月告知次月达到发放条件的老年人或者其家属及时确认老年人信息和提交银行账号,应当主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十一条 老年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市民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每月进行数据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反馈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部门核实确定当月发放高龄老人津贴名单,于每月28日前完成当月高龄老人津贴审批发放工作;当月未能及时发放的应于次月补发。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信息核查机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电话询访、数据核验等方式对发放信息进行核查。


  第三章 津贴变更及终止

  第十二条 老年人个人信息(姓名、银行卡、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等)发生变更时,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应当在15日内主动通过村(居)委或直接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部门予以修改,避免影响高龄老人津贴发放。

  第十三条 老年人户籍在市内迁移的,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监护人应当告知户籍迁出地和迁入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部门,户籍迁出地应当主动配合迁入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部门办理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的迁移手续。

  办理迁移当月,迁出地发放高龄老人津贴;迁入手续办理完成后,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高龄老人津贴。

  第十四条 老年人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15日内通过村(居)委或直接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部门。

  老年人户籍迁出本市的,老年人或者其家属应当在15日内通过村(居)委或直接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部门。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老年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次月终止发放高龄老人津贴。

  确实无法及时获取实际死亡(迁出)信息的,可暂停发放高龄老人津贴。核实老年人情况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次月终止或一次性补发暂停月份的高龄老人津贴。


  第四章 责任及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总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机制,安排专人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程序做好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按要求及时办理津贴发放、停发、补发等手续,确保高龄老人津贴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准确发放。对老年人个人信息保密,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从事高龄老人津贴审核发放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高龄老人津贴,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老年人或其家属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老人津贴,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查证属实后,按有关规定追回非法获取的高龄老人津贴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核定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民政局 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高龄老人政府津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老办字〔2011〕5号)同时废止。